通师高专信访工作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9-10-08浏览次数:0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健全完善信访监督机制,推动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和《信访工作条例》等有关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 ,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全面执行上级有关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制度规定,充分发挥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能作用,不断拓宽和畅通信访渠道,认真处理检举、控告 和申诉,扎实推进我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为学校改革发展提供有力保证。    

    二、工作原则    

    1.坚持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处理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按照党章、党纪党规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决定对学校基层支部、党员的组织行为以及学校任命的干部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处理问题。    

2.坚持民主集中,分级归口办理的原则。重要信访处理应集体讨论决定,日常一般信访由纪委办公室(监察处)按有关规定办理。对于检举、控告、申诉的问题,应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分级处理,层层负责,该由哪一级管的干部的问题,就由哪一级处理。    

3.坚持疏堵结合,注重源头治理的原则。解决实际问题同思想教育相结合,既要维护上访人的民主权利,为群众办实事,又要对群众进行有针对性的宣传和教育,化解矛盾、保持稳定。    

    4.坚持惩防并重,净化教育环境的原则。严肃党政纪律,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和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各项规章制度在学校的正确贯彻执行。    

三、受理范围    

    1.纪律检查信访工作受理范围:对学校党员、基层支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违反党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党员、基层支部对所受党纪处分和纪律检查部门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其他涉及党纪党风的问题。    

    2.行政监察信访工作受理范围:对学校任命的干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以及政纪行为的控告、检举。学校任命的干部不服学校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受理的申诉。    

    对学校教职员工违反纪律的举报,受理后按人事管理权限转相关部门院系,由其按规定程序处理。    

    3.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的意见、建议。    

四、信访工作职责    

    1.处理来信来访来电;受理涉及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和申诉。    

    2.受理上级党政领导机关、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及其负责人批办的信访件以及其他执法监督部门移送的信访件;承办领导批示的主办或与有关部门协办的信访件。    

    3.调查了解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及时向领导反馈群众来信来访中涉及的重要情况、案件线索和工作建议、批评等;转交需其他部门系部承办的信访件,对其中要求报送查办结果的及时跟踪督办核实。    

    4.稳妥处理突发信访事件和集体上访,做好劝阻和疏导工作,并及时上报同级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    

    5.定期分析信访情况,及时跟踪问题动态,对重要情况按规定及时上报,对出现的热点问题提出工作建议。    

五、信访工作程序及要求    

    (一)办理来信来访来电    

    1.办理来信。信访工作人员应做到当日来信当日拆封、详细阅读。拆封时应注意保持信封、信笺、邮票和邮戳的完整,以便查核投信时间、地址、写信人单位和姓名;随信寄来的证件、现金、票证和其他贵重物品,要逐一清点登记。信件拆封后,要把信封、信纸一并装订(装订时,信笺在前,信封在后),上级有关部门转办、交办的还应将转办、交办函一并装订。所收信件严格按照信访统计表栏目的要求认真填写登记,上级交办、领导批示件的内容、时间、要求及承办情况都要列入登记。根据信件内容进行分类处理,详细填写信访登记表(详见附件 2 ),附信访原件,报部门负责人初阅;对于网上举报信件,由信访工作人员负责下载,并按照以上程序登记办理。    

    2.接待来访。信访工作人员要热情接待来访人员,记录来访反映问题,认真填写信访登记表,重要情节反复核实。来访记录交来访者核对后,由来访者签名或盖章,并告知其处理问题的基本原则和程序。属应由纪检监察部门办理的,按照信访件的处理办法进行办理;属其它职能部门办理的,应转至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办理;属不需要处理的一般问题,应耐心做好解释说服工作。    

    3.接听举报电话。信访工作人员要认真接听举报电话,对于不属于纪检监察部门受理的举报电话,需告知举报人向有关部门院系反映;属于纪检监察部门业务范围的举报电话,要问清举报人相关情况和举报内容,如实填写信访登记表,并按照信访件的处理办法进行登记办理。举报电话一般不受理党纪、政纪申诉,可告知对方按照申诉程序,向有关纪检监察机关写信或上访提出申诉。    

    (二)呈报与阅批    

    对来信来电来访反映的一般问题,由信访工作人员填写信访登记表后,报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人阅处;对反映重要问题的,特别是反映典型、热点或带有倾向性等问题以及上级交办件,由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人审阅后,报纪委书记批示;涉及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党政负责人、正高职称人员的信访举报件,还须报党委书记阅批;重要信访件的问题线索处置在向党委报告的同时还必须向市纪委监委、市纪委监委派驻第十纪检监察组报告。    

    (三)信访办理    

    1.自办信访件。属于易查易办的或领导批示要求直接查办的信访件,由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人签批明确承办人后,按信访程序直接核查。其办理方式有三种:    

    (1)信访函询。承办人发函直接通知被举报人所在部门、单位或被举报人,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就信访件反映的问题作出说明。    

    (2)信访谈话。承办人通知被举报人就信访件反映的问题进行面对面了解。谈话人不得少于两人,事先拟好谈话提纲,并作好谈话记录。谈话形成的书面材料呈报有关领导批示。    

    (3)信访调查。针对信访件反映的问题,由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人指派专人核查,形成核查报告,提交有关领导批示。    

    2.转办信访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归口办理”的原则,属于各部门院系业务范围内的信访件,转各部门院系办理。其办理方式有三种:    

    (1)一般信访件。由承办人填写交办单(详见附件 3 )至有关部门系部酌情处理。    

    (2)重要信访件。对校领导批办件、上级有关部门转办件以及需要调查核实的信访件,按批示要求由承办人填写交办单至有关部门组织核查处理,并在规定时限内报告核查情况和处理意见。转办信访件时,要将信访内容进行隐名摘抄,尽量避免原件转办。    

    (3)及时催办。对交办的信访办理情况要进行跟踪催办,促其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凡是交办信访件超过期限没有上报结果,或上报结果不符合要求,需要补充调查的;久拖不决和推诿不办的;领导批示需要尽快查处的;其他需要了解查处结果的,都要及时催办。    

    3.信访转初查。属于学校直接管理的党员干部和教职工,其被举报的事实经信访核查涉嫌构成违纪,经履行报批手续,由学校纪委决定予以初查。初查工作按信访问题线索查办程序进行。    

    4.暂存信访件。有以下情形的信访件,经领导审批后,可作暂存件处理。暂存件每一年清理一次。    

    (1)对举报线索不具体,一时难以明辩真伪,但又存在可能性的信访件,可暂时做留存备查处理。    

    (2)对一些信访举报中反映的某些具体行为,却没有被举报对象的,又暂时无法找到举报人了解情况的匿名信访,可暂时做留存备查处理。    

    (3)对一信多投或一信多份,又不属于纪检监察职责范围的信访件,或是同样内容的复印件在整个信访核查期间接连投寄,无新内容的,可不处理。    

    (4)内容荒诞,无实质性问题的信件,或反映的是道听途说的流言蜚语,没有事实的,做登记存查。    

(5)对无理取闹的上访者,要进行必要的批评教育。    

5.办结审结。凡属监察处自办和交办的信访,一般信访件要求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重要信访件要求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结案(进入立案调查的案件,30个工作日内不能结案的除外)。其中,凡属上级交办要结果的,按上级要求时限办结。每一件信访(案)件办结后,都要在“信访登记表”中“ 办理结果”栏注明,并交纪委书记审阅并签批是否同意结案的意见,以保证信访(案)件办结的质量。    

6.预审制度。实行上级单位交办单办结预审制度,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在调查核实后,及时就信访举报办理情况,包括事实调查、性质、处理结论等,加强与上级单位的沟通交流,征求意见,接受指导,上级单位如有不同意见,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应依纪依规认真研究,作出准确、恰当的调查处理意见。    

7.上报。上报上级单位交办信件举报件办结材料,应当程序齐全、调查清楚、定性准确、整改到位。    

(1)上报办结材料,以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名义,正式行文并加盖公章,不得以复印件形式上报。办结材料应提出办结意见,表明态度,并在报告中对信访举报所反映情况的属实程度作出“属实、基本属实、部分属实、不实”等认定。    

(2)经调查属实、基本属实和部分属实的,办结材料应附有调查报告、谈话笔录、书面说明或检查、向举报人反馈情况材料。转立案的,建立相应案卷。经调查不实的,做好说明解释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在适当范围内予以澄清。规范调查报告形式,署名处应打印参与调查人员姓名,并签字确认。    

(3)报结材料应“一件一报”。    

    8.回复回访。对群众的来信来访来电举报,按照程序处理后,酌情给信访人以回复,说明有关情况,答复有关问题,告知处理结果。对部分重点信访人,还要派人上门进行回访,除告知组织上处理的结果外,还要进一步做好工作,稳定信访人情绪,填写举报反馈表(详见附件 4 )。对一些匿名信访,也可以根据需要,在适当的范围内把调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进行反馈,让群众了解和监督信访办理工作,减少越级信访的发生。    

    (四)统计与归档    

    1.统计分析。对于群众的来信来电来访要每月统计一次,按照信访来源、信访类别、信访问题性质、受理和办理情况、处理结果等分类,进行统计和分析,按期向校领导、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报送统计报表,分析信访动态,对出现的热点问题提出工作建议。没有收到信访举报件的实行零报告。    

    2. 整理 归档。对于已查结的信访举报件要 及时整理,信访件与办理结果收集齐全,及时归档。 凡是上级发函要求报告结果或属于本级受理范围,经调查反映的问题查实程度在基本属实以上,给予一定的处理或处分的信访案件 永久 保管。 一般问题的信访件保管期限为 30年。    

六、几种特殊信访件的办理    

    (一)要信要访。是相对于一般信访而言的信访件。    

    1.尽快报送。将信访原件、信访登记表一并呈送领导阅批    

    2.抓紧办理。根据领导阅批意见,尽快交办。    

    (二)紧急信访。是指反映的问题和情况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信访件。    

    1.应及时口头向纪委书记汇报,并采取电话、电传等方式通知有关部门处理或直接派人进行处理    

    2.应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随时掌握事态动向,制止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延续    

   3.对重大问题,要边处理边向纪委书记和有关部门反映报告,直至信访件办理终结。    

  (三)重复信访。指同一信访者两次或两次以上向纪检监察部门反映同一问题的信访件。    

   1.认真分析。每次来信来访反映问题的内容是否重复,有无新的内容。要分析重复信访的原因,区别情况,妥善处理,以免形成信访老户    

   2.协调处理。有些重复信访件反映的问题或提出的要求,涉及到方方面面,应由纪委办公室(监察处)牵头相关部门系部协商“会诊”,共同处理。    

   (四)署名信访。对署名真实的信访人,处理结果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告知。    

  1.对检举控告内容属实的应予以肯定或鼓励       

  2.对反映问题部分属实的,应向其说明情况       

  3.对明显的错告,应向其说明事实真相,并希望其全面、客观、公正地看问题。      

  (五)匿名信访。    

    1.对反映一般问题,可按一般信访酌情处理    

    2.对反映道听途说的流言蜚语,没有事实依据的,予以备案留存    

    3.对揭发有重要内容的匿名信,先要初步核实情况,再确定是否查处,揭发不实的则澄清    

   4.严格区别匿名信与诬告信,严格区别诬告与误告。    

、信访工作纪律及责任追究    

   (一)工作纪律    

    1.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办案纪律、保密纪律等有关纪律规定,自觉养成保守机密的良好作风。    

    2.接待来访应做到文明礼貌,耐心倾听,做好记录;来信来电应及时登记,分类处理,不得积压,更不得无故拖延、压案不查。    

    3.信访件由专人拆封、登记、存档。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不准向外人、家属、亲朋透露;对举报材料要妥善保管,不准外带,做到周密安全;信访档案专人保管,不得遗失。    

    4.信访初查核实及办结件,上级纪委及领导交办的报结件以及有关信访监督件,未经纪委书记同意,不准对外复印,更不准泄露案情,扩散证据材料。    

    5.各类信访信息发、送、报应规定密级,严格执行。凡属署名信访件,不得将署名举报人泄漏给被举报人及无关人员。    

    6.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信访承办人如有与被调查人是近亲属的或其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或本人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处信访举报案件的或其他需要回避的情形,需实行回避。    

    (二)责任追究    

学校纪检监察干部在从事信访工作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根据情节严重情况,按照相关纪律规定予以问责:    

  1.歧视、刁难、压制上访群众,或对上访群众谩骂敷衍、态度恶劣,或不及时向实名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    

    2.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故意夸大或缩小案情      

    3.接受与案件有关人员的财物和吃请的    

    4.违反规定擅自处置信访件或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或单位    

  5.在办理要求报告调查处理结果的检举、控告、申诉案件过程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无法在规定时间内报告结果的    

  6.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涉纪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措施不力、处置不当,造成不良影响的    

  7.未按规定妥善应对网络舆情或未经审核擅自对外披露有关涉腐问题查办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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