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共南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9-10-08浏览次数:0

     

 

 

各部门、各单位:    

《中共南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议事规则》已经 纪委会 研究通过,现颁布施行。    

   

附件: 中共南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议事规则    

   

                                 中共南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9年3月 18 日    

   

   

   

附件:    

中共南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各级纪委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会议,是由纪委组成人员对纪律检查工作的重大问题进行集中讨论和决定的会议。    

第三条    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会议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传达学习上级党委、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重要精神;学习上级党委、纪委发布的有关条例、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研究学校党委、纪委贯彻落实的方案和措施。    

第五条    贯彻执行学校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指示及重要精神;结合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工作实际,组织制定和审批相关制度。    

第六条    研究批准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年度计划、工作总结及重大专项活动计划、总结。    

第七条    听取调查组对重大违纪违规案件的调查汇报;按规定权限决定或取消对学校党的组织和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八条    审议决定对学校党组织和党员控告、申诉的处理意见或复议、复查结论。    

第九条    研究决定学校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党内监督、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和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等方面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条    讨论处理各基层党组织关于纪律检查工作重要事项的报告和请示。    

第十一条    研究纪委自身建设中的重要问题。    

第十二条    其他应由纪委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    会议规则    

第十三条    纪委会的议题根据工作需要和委员的提议,由纪委书记确定。四位及以上委员共同提议的议题,纪委会应当予以讨论。议题的有关材料,一般应于会前1 2天送达各位委员。每次会议的议题应相对集中。除特殊情况外,会议不予讨论临时动议。纪委会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如遇重要问题或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第十四条    对重大问题和需要作出决定的事项,应事先向校党委报告,在会议讨论之前进行调研论证,提出工作方案,并征求有关委员意见,经纪委书记审定后提交会议研究 。    

第十五条    参加纪委会议的人员,除校纪委委员外,纪委办公室(监察处)正科级领导人员应当列席。根据会议议题,由纪委书记决定,可吸收有关部门负责人、支部纪检委员和纪检监察 作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纪委会议由纪委书记主持。书记外出时,由书记委托副书记主持。会议必须有超过委员人数半数以上的委员参加方可召开。讨论违纪案件立案、对党组织和党员给予纪律处分、对党组织和党员申诉的处理意见或复议、复查结论等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到会,应在会前向纪委书记请假。    

第十七条    对于会议讨论的问题,应及时作出明确的结论。会议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会议表决根据不同议题和情况,可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表决等方式。    

第十八条    纪委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由纪委办公室以会议文件或会议纪要的形式发布;会议决议、决定的督办由校纪委办公室负责。纪委办公室要以写实方式做好会议记录,专册归档会议及其决议、决定执行情况的相关材料。    

第四章    会议纪律    

第十九条    严格会议纪律和保密纪律。会议研究违纪案件的立案决定、对党的组织和党员控告、申诉的处理意见或复议、复查结论等议题,与会人员不得泄露会议讨论情况。涉及上述会议内容的有关材料,会后由纪委办公室负责收回。对违反本条规定者,将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会议作出的每项决定或决议,都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对会议的决定或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亦可向上级纪委或校党委反映,在上级纪委或校党委未改变原决定或决议之前,不得有任何与会议决定或决议相违背的言行。    

第二十 一    对所有涉密的文件,按照保密文件的要求妥善保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 二    本规则解释权归校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二十 三    本规则从校纪委全委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