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纪委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纪检监察干部“六条禁令”》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7-05-17浏览次数:0

各县(市、区)纪委、监察局,各派驻(派出)纪检监察机构,各市属高校、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委局机关各室(部、中心):

2017年4月5日,江苏省纪委、监察厅下发了苏纪发〔2017〕10文件,印发《江苏纪检监察干部“六条禁令”》,以更高标准、更严要求规范江苏纪检监察干部行为,维护纪检监察队伍整体形象。经市纪委常委会研究,提出贯彻落实“六条禁令”的“五到位”要求,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宣传教育到位。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要对“六条禁令”组织全面宣传教育,保证每位纪检监察干部熟知内容、深刻理解、坚决执行。可以采用桌卡、手持卡、易拉宝、图解、漫画等丰富多样的形式,在办公场所及网站、手机APP等媒体上集中宣传禁令内容。

2.组织学习到位。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要将“六条禁令”列入日常学习计划,组织全体纪检监察干部认真学习讨论,确保禁令内容入脑入心。

3.严格执行到位。全市纪检监察干部必须充分认识严格执行“六条禁令”的重要意义,消除可能存在的懈怠心理和侥幸思想,坚决执行“六条禁令”各项内容,共同维护纪检监察队伍的优良形象。

4.监督检查到位。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要将所属纪检监察干部学习、落实“六条禁令”情况列入日常考核重点内容,结合贯彻落实省纪委“1+N”制度体系和组织开展“打铁还需自身硬”专项行动,适时开展应知应会测试、明查暗访等监督检查。

5.责任落实到位。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要建立贯彻落实“六条禁令”的责任体系,明确纪委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领导责任,部门、机构领导负主体责任,各纪检监察干部负直接责任。一旦发生违反“六条禁令”行为,要从严追究各项责任,坚决严肃处理。

 

附件:《江苏纪检监察干部“六条禁令”》

 

                       中共南通市纪委办公室 

                       2017年54

 

 

附件:

 

江苏纪检监察干部“六条禁令”

 

1. 严禁发表、传播与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不一致的言论。

2. 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搞特权、谋私利。

3. 严禁参加可能影响正确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的活动。

4. 严禁非工作需要谈论涉及纪检监察工作秘密的信息。

5. 严禁工作期间饮酒和在公共场所酗酒。

6. 严禁出入私人会所、营利性陪侍场所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