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通师高专党风监督员、特邀
监察员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通师高专党〔2014〕8号
各部门、各党支部:
《通师高专党风监督员、特邀监察员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学校党委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通师高专党风监督员、特邀监察员工作实施办法》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附件:
通师高专党风监督员、特邀监察员工作实施办法
为了贯彻实施《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进一步健全党内监督、行政监察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畅通群众诉求反映渠道,充分发挥党风监督员、特邀监察员在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中的作用,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党风监督员、特邀监察员聘请对象
主要从党代会代表、民主党派人士、教代会执委和支部纪检委员中聘请。
第二条 党风监督员、特邀监察员聘请方式
由校纪检监察室会同有关党支部、重要部门协商确定拟聘人选,在征得拟聘人员及其所在部门同意后,经校监督委员会审核,报请校党委批准。
第三条 党风监督员、特邀监察员聘请条件
(一)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立场坚定,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关心学校的事业发展,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与纪检监察工作相关的专业知识,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三)坚持原则、办事公道、清正廉洁、联系群众。
(四)年龄一般在五十五岁以下(离退休干部除外),身体健康,能参加正常活动。
第四条 党风监督员、特邀监察员的主要职责
(一)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协助校纪检监察室对教职员工进行遵纪守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的教育。
(二)向校党委办公室和纪检监察室反映群众有关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对“四风”的要求、意见和建议;对纪检监察工作提供咨询。 (三)向校纪检监察室反映党员干部及公职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决定、命令和廉洁自律以及遵守学校各项制度和规定等方面的情况。
(四)向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地提供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和党的组织违法违纪的案件线索,反映、转递人民群众对党员干部和党的组织的检举和控告。
(五)参加纪检监察部门组织的专项监督检查或案件调查工作,完成校纪检监察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六)及时反映人民群众对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和要求,对纪检监察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七)参加纪检监察工作有关会议和有关学习、业务培训。
第五条 党风监督员、特邀监察员在接受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在纪检监察机关指导下,具有与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同等的检查权、调查权和建议权。
第六条 党风监察员、特邀监察员要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积极负责地完成各项任务;实事求是,依法办事,严格遵守纪检监察工作纪律。
第七条 党风监督员、特邀监察员的聘任期限为三年,期满后可以续聘,未续聘的自然解聘;党风监督员、特邀监察员因自身原因不能或不适宜履行职责时,经校监督委员会研究报校党委批准,可提前解除聘任。
第八条 校监督委员会、监察室具体负责党风监督员、特邀监察员的联络、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 本办法由校监督委员会、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